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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通告采用条码登记管理气瓶

[发布日期] 2009/10/8 0:00:00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庆政通〔2009〕1号

2009-05-08

       目前,我市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存在着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其流动使用的特点,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为了加强管理,分清责任,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加强工业气瓶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工业气瓶充装单位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不得无证从事工业气瓶充装工作。
     (一)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办理工业气瓶使用登记。
     (二)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标有本单位永久标识的自有产权工业气瓶,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工业气瓶,若充装非自有产权工业气瓶须先进行产权转移;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气瓶。
     (三)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工业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四)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使用者进行工业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二、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
    (一)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对工业气瓶使用过程的安全负责。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业气瓶。
    (三)对使用的工业气瓶负有保管责任。
     三、工业气瓶的检验单位
     承担工业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工业气瓶经销单位
   (一)工业气瓶经销单位应当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经销合同。
   (二)工业气瓶充装单位设立的工业气瓶经销点应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五、工业气瓶的运输
      充装气体的工业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六、为加强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针对气瓶流动使用的特点,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工业气瓶使用电子条码管理技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工业气瓶充装、储存、使用、检验、经销和运输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罚款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