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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液化气瓶爆炸,气瓶条码系统显成效

[发布日期] 2015/9/2 14:28:17
        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但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若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发生事故。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所以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信息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去年昆明某餐馆液化石油气瓶发生了爆炸事故,一大早,64岁的王大爷到餐馆吃早餐,不料遇到燃气泄漏爆炸,导致九级伤残。王大爷将餐馆、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称事发时自己到尤某经营的位于德缘小区的小吃店吃早餐时被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78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尤某经营的小吃店未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而被告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向尤某提供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方认为,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被告尤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大爷在事发前已经撤出店外,是他再次进入小吃店去关闭角阀的行为欠妥。尤某称,在发现液化气瓶阀门关不上后,要求现场人员撤离,当时,现场人员完全有撤出去的空间和时间,且王大爷已经先行撤出店面,尤某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王大爷的7.39万元医药费,全部是尤某先行垫付。
       此次事故,除了造成王大爷和尤某9级烧伤,另一名在店铺打工的小李也是6级烧伤。尤某将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诉上法庭,请求判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小李同样将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尤某代理律师表示,目前液化气使用最长时效为15年,尤某店中使用的液化气显示使用日期为1997年至2012年,已经过期一年多。由于两被告所提供的液化气瓶属过期报废产品,钢瓶阀芯异常泄露才导致事故。证据证明,在西山区消防大队提供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中,对气瓶各项数据的检测已无法反映事发时气瓶的状态,但在对所有涉案气瓶的检验、评定中明确,已经报废的气瓶存在阀芯异常、漏气状况。
       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提供的所有气瓶都是检验合格,发生爆炸完全是因为尤某对燃气灶使用不当造成,请求法院驳回3名伤者的诉讼请求。对此,尤某代理律师认为,事发后,尤某和伤者多次与燃气公司协商,均被拒绝赔偿。
       若燃气公司用了祥康的气瓶条码系统,详细记录气瓶的充装、收发、检验等信息,及时查看气瓶档案信息,在庭审时就会成为最有力的证据。祥康电子为您提供全套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一瓶一码,一瓶一档,帮助企业理清钢瓶资产,责任到人。气瓶充装的完整记录,方便检察机构监管,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