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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严处篡改气瓶钢印标识,防止气瓶大流通反弹

[发布日期] 2007/1/21 0:00:00

严禁篡改气瓶钢印标识,保护气瓶产权转移工作


       十堰市质监局于8月26日向各县(市)质监局、各气瓶充装单位发出通知,针对当前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给出6条处理意见。提出充气单位须上门服务,标志单位应承担气瓶质量责任,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一经查出,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
      通知中指出,当前气瓶产权转移中的主要问题有:充装站未采取诸如上门服务、进居民小区开设产权转移服务网点等便民措施,不直接面对用户收购气瓶,办理手续,而是利用气贩子代为用户办理。二是充装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到位。有的只开具押金收据,不签订转移协议,有的只打上钢印、编号,不办理任何手续。三是转移过程中违规。有的向用户收取检验费,有的打磨、掩盖其它单位钢印标识,进行二次转移。四是充装过程违规。有充装过期钢瓶、未转移钢瓶、其它充装单位已打有钢印标识的钢瓶,有短斤少两、末加塑封等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市质监局作出如下六项措施予以规范。
      各充装站应立即开展上门服务或布设网点,直接面对用户办理产权转移。对不具备条件的经销商,拒绝让其为用户代办转移手续。各充装站在办理产权转移的同时,必须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产权转移协议。对已办理产权转移或已打钢印的钢瓶,任何充装站不得在钢瓶上重复打钢印、办转移手续。对明显有打磨钢印痕迹的气瓶,不得重复打钢印。气瓶充装严格执行只充装自有瓶的规定,对两个以上钢印的气瓶不予充装,待核实气瓶归属并作进一步处理后再充装。
       对充装两个以上钢印的钢瓶和有明显打磨钢印痕迹的钢瓶的违规行为,按充装其它站已转移的钢瓶即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处以1至3万元罚款。对以前已在用户气瓶上打有钢印,但尚未真正转移的气瓶,充装单位主动与用户联系,待与气瓶用户补签产权转移协议,开具押金证明后,才能作为充装单位自有气瓶进行充装。
发布日期2004-09-02(转载于《中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