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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气瓶普查整治有新要求

[发布日期] 2007/1/19 0:00:00

全国气瓶普查整治有新要求
        今后,气瓶生产单位销售气瓶时,只能销售给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这是10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合气瓶普查整治,认真做好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永久标识工作。从永久标识上应能识别对气瓶安全负责的充装单位,以追踪责任主体;已完成产权转移的气瓶,应在气瓶的护罩、瓶肩或其他适当位置打印或用其他方法标注充装单位标识,标识应具有永久性并做到不易更改,不能仅在气瓶瓶体上喷涂充装单位名称标识。
       对于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锅炉局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按照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气瓶定期检验单位,防止盲目重复建设。《通知》强调,现阶段,气瓶检验单位不应跨省进行气瓶定期检验;检验中,对于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原则上应予报废;对标志不清但有据证明气瓶在安全使用期限内的,可以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对气瓶超期未检、充装单位未报检和充装单位已报检而未能及时检验的,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转载于《中国气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