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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9 0:00:00

关于在北京市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技监特设发〔2003〕327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的隐患,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工作的目标
       通过气瓶普查整治,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查清在用气瓶数量,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推进气瓶产权改革,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管新模式,逐步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全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气体气瓶,氢、氧气瓶的普查整治工作;力争200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普查整治的重点是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小型的私营、个体气瓶充装单位。
       三、普查整治的依据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三)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四)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 有关的气瓶国家标准和规范;
       四、普查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 气瓶普查整治是自2001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继续,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借鉴以往普查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证进度。普查过程中要充分依托各气瓶充装单位,重视发挥气瓶检验机构,经销机构和使用单位的作用,同时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管委,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共同推进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局将根据普查整治的进度情况开展分阶段的督查。
       (二) 加强宣传,推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机构和气瓶用户宣传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分理解和支持气瓶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 加大现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非法建设、经营、无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充装单位要坚决查封和取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停;对充装单位充装超过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使用寿命的气瓶、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以及超期未检气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
       五、普查整治工作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产权改革。气瓶的产权改革是国家局开展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和工作目标,产权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根据气瓶使用年限的情况采取折价收购等方式将产权转移到气瓶充装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产权无偿交给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北京市气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提出从今年6月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到2006年6月)逐步实现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产权全部自有。在这个期间,允许自有气瓶与托管气瓶并存。鼓励有条件的充装单位通过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的形式加快实现气瓶产权的转移。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如下进度完成气瓶产权转移工作:气瓶产权全部转移完成前,对在本充装单位充装的非自有气瓶必须进行托管,气瓶托管是用户与充装单位签署托管协议,由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安全、维护和定期送检全面负责。托管应按照《北京市气瓶充装站安全注册登记办法》(技监特设发[2002]258号)执行。对已经实行托管并由充装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要在与原产权所有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向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过渡。气瓶产权转移和气瓶托管工作指南见附件1。
       (二) 普查摸底。普查摸底主要是充装单位查清在本单位充装气瓶的数量(包括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并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所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符合安全要求且在标准规定的检验期内的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涂敷的充装单位标志本着唯一性原则由各充装单位确定后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以下简称各区县特设科)同意后实施,各区县特设科汇总后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以下简称市特设处)备案。
       (三) 检验治理。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本充装单位充装的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经充装单位委托的气瓶检验单位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检验钢印标志;对经检验报废的气瓶由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 建档登记。建档登记主要是气瓶充装单位对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和已实行托管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气瓶档案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检验记录、气瓶产权和托管凭证、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对于托管气瓶,应包括产权所有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各区县特设科,各区县特设科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并核实汇总后,每季度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并上报市特设处。(随附电子文档)
       以上四个步骤是紧密相连的一个整体,气瓶普查整治过程中应同时进行。
       六、普查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 气瓶充装单位有责任向瓶装气体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并做到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凡有关规程和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气瓶钢印标记有怀疑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使用。
       (二)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即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按照我市气瓶产权转移完成进度表的要求,无足够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收回其气瓶充装资质证书。鼓励各充装单位进行联锁经营以提高运营规模。今后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凡达不到规模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存量不小于100M3(不包括残液罐),且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不予受理其充装资质。
       (三) 气瓶检验机构要配合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国家标准的规定项目和周期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钢印标记模湖不清、超过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 气瓶使用者必须到已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的气体压力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气瓶瓶警示标签的要求使用气瓶。
       (五) 各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包括利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采用条形码和电子标签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标识。气瓶电子标识方案由市局统一安排实施。
       (六) 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对瓶装气体气瓶经销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今后,对瓶装气体气瓶经销单位将不再进行经销单位资质的行政审批。
       (七) 各区县特设科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月报表》(见附件4),连同各充装单位气瓶普查数据软盘,一并上报市局特设处。(随附电子文档)
气瓶普查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附件:1、气瓶产权转移和气瓶托管工作指南
       2、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
       3、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
       4、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月报表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产权转移完成进度表
       气瓶种类/时间 液化石油气瓶 永久气体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液化气体气瓶
       2003年底 30% 30% 30% 50%
       2004年6月 50% 50% 50% 100%
       2006年6月 100% 100% 100%
       注:表中百分数是指完成气瓶产权转移的自有气瓶数量占本充装单位气瓶建档登记数量(自有+托管)的百分比。

       关于在北京市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特函[2003]第015号
       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各有关单位:
       为开展我市的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市局在2003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此次气瓶普查的目标和要求,全市的气瓶普查工作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为更好的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现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气瓶标识的内容
       为更好的实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明确气瓶产权关系,同时,也为了在气瓶使用过程中能够实现对气瓶充装的可追溯性,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完成产权转移的气瓶进行标识,包括:瓶体涂敷气瓶充装单位名称和气瓶流水顺序号、气瓶统一编号钢印(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护罩上打气瓶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如下文),其他种类气瓶可用适当方法作出永久性标志,),钢印标记应清晰、整齐。气瓶标识采用电子标签是气瓶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我局今后将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标识,目前鼓励有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积极采用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标识。
       二、气瓶统一编号的编制方法
       通知附录2中的气瓶编号是指各充装单位的气瓶流通知附录2中的气瓶编号是指各充装单位的气瓶流水顺序编号。气瓶统一编号共有12位数字,前3位为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充装单位编号(见附录1),中间2位为所充装气体编号(详见附录2),最后7位为气瓶流水顺序号(由各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数量排定)。
       充装单位备案编号 充装气体编号 气瓶流水顺序号
       三、加强气瓶的信息化管理
       为完成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必须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包括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形成气瓶数据库,建立气瓶管理软件统一对气瓶的充装和检验进行管理,开发条形码和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标识,开发手持式智能读写器对气瓶数据进行登记。为做好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委托北京向导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开发和研制气瓶信息化技术工作。
      气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形成气瓶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搞好气瓶的信息化管理对查清在用气瓶数量,加强气瓶的日常监察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为此,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实行气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气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也应加强对本辖区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推进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气瓶普查过程中各区县信息的交流
       为更好的推进全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及时了解各区县普查工作的进展,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除按照通知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月报表》外,同时应向市局特设处上报气瓶普查工作信息,市局特设处也将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将汇总信息在全市质检系统内发布。

转载于《中国气体网》